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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资讯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团队  时间:2021-09-10

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及经济补偿标准
 
一、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 ,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的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
 
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和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才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所以不论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是否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劳动合同解除(非劳动者的过错或劳动者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即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资助。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约使得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应当并行不悖,即用人单位既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实质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二、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1.   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   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1)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   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