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811672245

劳动资讯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团队  时间:2021-05-28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是否能够要求经济补偿金?
 
关联企业之间基于经营需要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互相转移,在实践中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动到关联企业,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看具体情况:
(1)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失业为要件,可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调动,劳动者同意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未遭受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苛刻。
(2) 劳动者前往新公司工作后,受该公司管理,该行为应视为劳动者在知道其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自愿接受原公司为其安排的就业机会和条件,双方已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改为由劳动者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是不能向原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本文提到劳动关系转移不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只是变更的签约主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不应视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劳动者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新公司要连续计算。
 
因此,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离职补偿金,否则将严重限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束缚企业的经营行为。当然,如企业变更用人单位签约主体的目的是,规避法律上的风险,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