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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时间:2020-11-19

最高院:破产重整程序虽已终结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不绝对排除破产受理的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本案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虽已终结,但案涉债权发生于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案涉债权属于破产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约定的执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其同时明确案涉债权完全实现的时间尚未届满,该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债务人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判决对其重整有重大影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争议焦点破产重整程序在终结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排除破产受理的法院管辖?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云南煤化工集团的破产重整程序虽已终结,但案涉债权发生于云南煤化工集团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属于破产重整债权,系重整计划调整的范畴。重整计划约定的执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其同时明确案涉债权完全实现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该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云南煤化工集团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判决对其重整有重大影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受理云南煤化工集团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法门囚徒